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秀琴,余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刚:本院受理原告余秀琴诉被告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古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