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海锋,王本龙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闽0181民初118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内容
王本龙(住福建省福鼎市店下镇溪美村小杭1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锋诉被告王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闽0181民初1186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自2017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还款1500元予以抵扣部分利息);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2)闽0181民初1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2年4月12日15时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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