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伟春,刘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1470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军(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XXXXXX2930):本院受理原告刘伟春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2民初14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伟春借款 30000 元及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 30000 元计算,自2017 年 7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按月利率 2%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刘伟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292 元,由被告刘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