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永财,司丽,毕作龙,毕中毅, 大连保安有限公司瓦房店市红沿河镇滨海宾馆二部瓦房店市东岗滨海宾馆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辽0281民初3290号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内容
毕作龙: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财、司丽诉你与毕中毅、瓦房店市东岗滨海宾馆、瓦房店市红沿河镇滨海宾馆二部与大连保安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毕中毅、瓦房店市东岗滨海宾馆、瓦房店市红沿河镇滨海宾馆二部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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