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洪海,毕建华,第三人-史和平,赵艳萍, 霸州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内0203民初6767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史和平、赵艳萍、霸州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洪海与被告毕建华、第三人史和平、第三人赵艳萍、第三人霸州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203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驳回原告韩洪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洪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