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韩俊, 优家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中牟县开涛粮油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优家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韩俊:本院受理原告中牟县开涛粮油商行与被告优家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韩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7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革镇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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