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俊, 优家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 ,中牟县开涛粮油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优家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韩俊:本院受理原告中牟县开涛粮油商行与被告优家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韩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7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革镇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