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晖,梁亦建, 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02民初480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亦建:本院已受理陈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70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晖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198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陈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陈晖负担25.78元,由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49.2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