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维春,林小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维春、林小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