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其胜,钟华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1322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华香:本院受理原告沈其胜与被告钟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华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其胜借款本金292500元。二、被告钟华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其胜保全费202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沈其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沈其胜负担56元,被告钟华香负担2844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6民初13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应至本院领取缴费通知书,缴交本案案件受理费。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