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苗苗,崔凌龙,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聊城市汇鑫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聊城市汇鑫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刘苗苗、聊城市汇鑫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崔凌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