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苗苗,崔凌龙,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聊城市汇鑫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内容
聊城市汇鑫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刘苗苗、聊城市汇鑫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崔凌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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