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尔登,郑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0105民初155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伟:本院受理原告尔登诉被告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郑伟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56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