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新华,乐廷英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211民初5233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内容
乐廷英:原告张新华与被告乐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211民初523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乐廷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新华支付货款2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张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于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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