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新华,乐廷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523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乐廷英:原告张新华与被告乐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211民初523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乐廷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新华支付货款2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张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于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