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宁夏思凡锦晟衣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顺羲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鼎威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汇莱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宁0121民初471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内容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宁0121民初471号原告宁夏思凡锦晟衣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顺羲建材有限公司、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鼎威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汇莱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款金额167593.3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67593.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报价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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