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秋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1民初587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秋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被告杨秋月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21民初5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秋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645.19元、利息1486.71元、违约金1080.0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1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