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康伟,臧德前, ,安徽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联舰合成革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5民终1651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臧德前: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联舰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康伟、安徽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臧德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皖15民终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10元,由上诉人安徽联舰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