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春晖,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835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春晖: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被告刘春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8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晖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借款本金677180.84元;二、被告刘春晖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利息(利息含罚息和复利,计算方法:截止2021年11月22日,利息为29200.97元;从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本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付);三、被告刘春晖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律师费30290元;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有权以被告刘春晖名下的抵押物(即位于西乡塘区西宁路1号荣和·邕江悦府3号楼1单元120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之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0926元,保全费4083元,合计15009元,由被告刘春晖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