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轶超,唐月平, 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1民初234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王轶超、唐月平:本院受理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王轶超、唐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6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5,665,576.59元,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王轶超、唐月平对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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