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仁斌,陈淑平,刘成刚,臧静, 大连仁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博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益和生姜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仁禾生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冰峪食品有限公司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民初43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仁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峪食品有限公司、大连益和生姜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博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仁斌、陈淑平、刘成刚、臧静:本院受理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2021)辽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本金6000万元人民币及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6.5313‰标准支付罚息,及以欠付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6.5313‰标准支付复利;二、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抵押物概况(附页)》】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0 877 900元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大连仁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冰峪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益和生姜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仁禾生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刘仁斌、被告陈淑平、被告刘成刚、被告臧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人民币6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连博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人民币1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 50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仁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峪食品有限公司、大连益和生姜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仁禾生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博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仁斌、陈淑平、刘成刚、被告臧静共同负担,其中大连博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7 5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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