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东连,翁洪钦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翁洪钦: 本院受理原告江东连与被告翁洪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内含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翁洪钦偿还江东连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日起按月息2%算至该笔借款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