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贺军,谢秀云,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02民初450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贺军、谢秀云: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姚贺军、谢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02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姚贺军、谢秀云应共同偿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01432.79元及利息等;姚贺军、谢秀云应共同支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3112元由姚贺军、谢秀云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