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挺,许文杰,陈羽,黄俊杰, 福建省青鸾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青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03民初510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青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青鸾投资有限公司、许文杰、陈羽、黄俊杰:本院受理原告张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03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福建省青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从2021年3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扣减1220.56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福建省青鸾投资有限公司、陈羽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张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