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乃球,潘文财, 南宁市鹤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616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文财:原告韦乃球与被告潘文财、南宁市鹤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5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文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乃球劳务报酬6590元;二、被告潘文财赔偿原告韦乃球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日起,以659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韦乃球对被告南宁市鹤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00元,由被告潘文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