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茜,林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302民初3886号,450160016-011-2005000921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茜、林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李茜、林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0302民初388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李茜于2005年5月1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450160016-011-2005000921);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茜、林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868.92元,利息2066.02元,罚息247.16元(至2021年8月10日止,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调10%计算利息,同时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茜、林涛偿付原告为追索贷款本息所支付的律师费4009元;4.请求依法判令由原告对抵押物位于桂林市芦笛路芦笛苑小区3栋1单元6-7层1号房经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下午16时30分(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七号法庭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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