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莉娟,李浩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8民初511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浩勋:本院受理原告黄莉娟与被告李浩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8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浩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莉娟返还借款本金226500元;二、被告李浩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莉娟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以26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黄莉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6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616元,由被告李浩勋负担5230元,由原告黄莉娟负担3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