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八版票号分别为32000051/21631723、32000051/21631724、32000051/21631725的公告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使用、转让上述支票的行为无效。”现均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使用、转让上述票据的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