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薄钧,第三人-,姜建国,李宝驹, 天津鸿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壹街村村民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1民初10166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建国,李宝驹,天津鸿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薄钧与你及第三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壹街村村民委员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1民初10166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