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喻静,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津0103民初1730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喻静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2021)津0103民初17304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及利息等。因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3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