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华、郑秋:本院受理原告陈善治与被告刘建华、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善治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善治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03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你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