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建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龚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