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冯子春,王辉,王浩新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皖1322民初72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
内容
王辉、王浩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子春与被告王辉、王浩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冯子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40500元;2、本案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2)皖1322民初7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