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子春,王辉,王浩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皖1322民初72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辉、王浩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子春与被告王辉、王浩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冯子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40500元;2、本案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2)皖1322民初7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