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添顺,龚洪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622民初27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洪辉:本院受理(2022)闽0622民初272号原告张添顺与被告龚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添顺请求判令被告龚洪辉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