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红明,郝风仙, 垣曲县鼎鑫天然金刚砂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宁夏远高矿业有限公司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1民初35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高红明、郝风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宁夏远高矿业有限公司、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垣曲县鼎鑫天然金刚砂有限公司、高红明、郝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区5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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