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涂熠,唐志红,涂文军,黄明秀,戚庆,周勇,卫倩, 贵阳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黔0103民初21482号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内容
涂熠、唐志红、涂文军、黄明秀、戚庆、周勇、卫倩:本院受理原告贵阳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涂熠、唐志红、涂文军、黄明秀、戚庆、周勇、卫倩(2021)黔0103民初21482号案外人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停止对原告所有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与金阳南路交叉口贵阳中航城城市综合体棚户区成片改造项目二期14组团2单元1层2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前述房屋的查封;2.请求确认原告为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与金阳南路交叉口贵阳中航城城市综合体棚户区成片改造项目二期14组团2单元1层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房价643051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民事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云岩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未来方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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