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家和, 宁夏锦洲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徐工鲲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锦洲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家和: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徐工鲲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宁夏锦洲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78802.25元(其中车款74000元,逾期利息4802.25元);2、判令被告余家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