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晓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11民初11645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晓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11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你须给付原告信用卡(卡号为6226890284025607)欠款本金45,590.65元(截至2021年8月9日)及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二、你须给付原告附属卡(卡号为6229180101923037)欠款本金40,277.45元(截至2021年8月9日)及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上述一、二项,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均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且你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逾期给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执行。案件受理费1,330元,保全费1,110元,合计2,440元,均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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