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明超,王爱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爱弟: 原告叶明超与被告王爱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欠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就欠款额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欠款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