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君,王吉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吉祥:本院受理原告张君与被告王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08700元,并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革镇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