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广远,王振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3民再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振华:本院受理原告宋广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03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广远借款235000元。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被告王振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4825元。保全费3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80元,由被告王振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广远。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