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迪,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05民初1421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迪:本院受理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05民初14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8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