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正玉,李建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802民初49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建辉:本院受理原告崔正玉与被告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802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四十里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建辉清偿原告崔正玉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李建辉支付原告崔正玉借款利息22018.8元,(以后利息以本金10000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以上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李建辉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