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梁云,叶成林,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融水县永乐乡梁老三水果种植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225民初1683号,2017年融水柳银借字第06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内容
融水县永乐乡梁老三水果种植场、梁云、叶成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25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融水县永乐乡梁老三水果种植场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66,695.28元、罚息12,983.08元及复利10.4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6月7日;自2021年6月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编号为2017年融水柳银借字第069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梁云、叶成林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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