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章平,樊雪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489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雪松:原告章平与被告樊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302民初14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雪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章平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章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章平承担1400元,被告樊雪松承担2500元;保全申请费1320元,由原告章平承担250元,被告樊雪松承担10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樊雪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