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黎瑞旭,唐利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388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黎瑞旭、唐利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302民初38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黎瑞旭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的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450160016-011-2011000271);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黎瑞旭、唐利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7456.13元、利息46953.91元、罚息14816.54元(至2021年8月21日止,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调15%计算利息,同时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黎瑞旭、唐利平偿付原告为追索贷款本息所支付的律师费20715元;4、请求依法判令由原告对抵押物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建安路6号万象城·益佳苑19#楼1-11-2号房经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