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永红, 张家界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众观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3659号,(2021)桂0302民初3659号之二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永红:本院受理原告桂林众观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永红、张家界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0302民初365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02民初36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缺席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家界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家界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