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浩,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1738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吴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02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浩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卡号为4895920360607138(银行系统对应账号为2295920360607138)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9475元、消费费用3471.12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11月25日的利息为17068.29元,此后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浩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律师费损失299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