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祥麟,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572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祥麟: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云0302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胡祥麟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6766.31元,并以实际欠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依约承担自2015年12月9日至欠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4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祥麟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法庭2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