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海林,秦志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5757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海林、秦志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0174.15元。二、被告李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0174.15元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的利息,计至2021年5月14日为8074元。三、被告秦志强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海林所有的车架号为LNBMDBAA2GU125810的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抵押权,有权对处置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86元,由被告李海林、秦志强承担794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明法楼3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