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定波,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572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定波: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云0302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杨定波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20.09元、利息人民币1535.55元,违约金人民币848.18元,合计人民币12303.82元,并依约承担自2021年4月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目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定波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法庭2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