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志飞,王星晴,晏丽芳,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5749号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志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5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星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8501.24元。二、被告王星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代偿款13420.7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的利息;以代偿款5080.5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卢志飞、晏丽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星晴所有的车架号为LN86GCAE7HA069283的猎豹汽车享有抵押权,被告若到期不能清偿,则依法拍卖、变卖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五、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64元;被告王星晴承担658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明法楼3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