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芳华,李绍庆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绍庆:本院受理原告梁芳华诉被告李绍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开庭传票、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原告的证据副本、公民代理须知、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各一份。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把购房款170万元退给原告;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70万元给原告;3、被告从1997年2月19日起按交房给原告后,被告按原告每月租金31550元的收益付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22年4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